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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多层次 人才体系建设扶持政策

      2020-03-09 17:11:56来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33982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人才体系,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多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二、多层次人才体系构架

      3.本政策所称多层次人才主要指:

      1)高层次人才:本政策第三部分第4条所列举的人才。

      2)中端人才:一类是在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以及研发岗位上担任中层职务的人才;二类是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人才;三类是企业招聘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3)蓝领人才: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以及一线生产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

      4.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A:国内外顶尖人才;B:国家级领军人才;C:省级领军人才;D:市级领军人才(见附件)

      5.人才的专业背景应与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6.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其他机构

      7.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1)在开发区创办企业、为公司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的A、B、C、D类人才,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创办企业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分别实现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创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5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开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款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购房补贴。以上租房(购房)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

      3)从区外引进来开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支持条件的,优先推荐开发区国有引导基金支持;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8.鼓励人才引进

      1)创新人才引进补助。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才引进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创业人才引进奖励。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入区创业的机构分别给予引进机构每人次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人才引进奖励,每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学术研修补助。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协会(学会)等学术机构(团体)举办的高水平、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半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含访问学者),给予每人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的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项目支持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

      11.项目资助补助。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租房(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工作,在合肥市无自有住房且区内单位不提供住房的,给予其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助;当年在合肥市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2年支付。租房补助与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且与合肥市人才公寓等住房优惠性政策不重复享受。

      13.工作平台补助。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对新建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资助。同一院士签约多个院士工作站的,以先获批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为计,不重复享受资助。

      2)对于新建获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资助。对在站期间申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的博士后,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5万元资助。

      14.开辟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

      1)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开发区组织的体检和休假考察。

      2)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协调子女入学。

      15.重点项目扶持。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开发区创新创业,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四、中端人才扶持政策

      16.“政府友谊奖”获得者补助。对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当年获得开发区“友谊奖”、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友谊奖”、安徽省人民政府“黄山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7.人才招聘补助。企业当年招聘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在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科、硕士、博士每人2000元、5000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18.人才创业补助。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或区内高校在校生)当年在开发区内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主要股东的,给予每户创业实体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19.工匠补助。对当年获得区级工匠、市级工匠(含省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奖)、省级工匠(含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国家级工匠(含中华技能大奖)的人才,分别按每人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0.就业创业竞赛补助。对承办省、市、区级技能及就业创业竞赛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次的经费补助;对举办职工技能及就业创业竞赛,参赛人员达5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5000元/次竞赛补助;鼓励企业选派职工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得市级及以上名次的,按所获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蓝领人才扶持政策

      21.职业介绍补助。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为区内企业输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2 个月的,按300元/人给予送工单位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年度内在区内更换工作单位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22.阶段性用工补助。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职业)院校等送工单位,在应急时段并经区人事劳动局同意,为区内家电企业输送的劳动者,连续工作30天及以上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阶段性用工补助。固定时段分别为2019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19年9月1日至1031日。此项补助由用工企业申报,经区相关单位审核后拨付给用工企业。

      23.“以工带工”补助。对区内主导产业(智能家电、集成电路及电子信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企业当年通过老员工引荐入职的新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企业先行制定并兑现“以工带工”补助政策,经在企业厂区或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后无异议。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24.招聘服务费补助。企业在市内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设摊招聘或通过专业招聘网站、专业猎头公司等渠道招聘员工,按当年实际招聘服务费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招聘服务费标准根据当期市场水平确定。

      25.外出招聘补助。对参加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省内1000/次、省外2000/次一次性补助。企业通过自建校企合作等渠道招聘员工,对有实际招聘成果的,经学校证明,按实际招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费用省内不超过1000/次、省外不超过2000/次。

      26.人力资源“蓄水池”建设费用。依据《合肥经开区人力资源“蓄水池”建设方案》,对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在完成既定的人力资源储备任务,并经考核委员会确认后,拨付建设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为:蓄水池资源开发及维护费,标准为600/人次;精工班教室布置费,标准为0.5万元/班;蓄水池服务费用,标准为开发及维护费的15%

      五、附则

      27.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8.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9.本办法由工委办、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发展局、科技局负责解释。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30.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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