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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2020-03-09 17:02:03来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29311

      加快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甲级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认定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质量及品牌建设

      4.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简称“三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在市级奖补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称号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一次性奖励。

      7.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建立应用农业物联网技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单位,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区内农林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建立农业技术研发中心或检测中心并实际运营的,经认定后给予农林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特色农业奖补

      10.对新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达300亩以上(含300亩)在产地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每亩300元、400元、500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对新建樱桃、火龙果瓜蒌及蓝莓等特色农产品集中连片净面积达300亩以上(含300亩),给予每亩300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设施农业奖补

      12.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 (70) 以上、不足150亩的,给予每亩2500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含150亩)以上的,先申报市级奖补,符合市级奖补条件未获市级奖补的,按2500/亩标准申报区级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区奖补不叠加享受。

      13.对在农业规划区域内新建净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0平方米,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食用菌、石斛、中药材及花卉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项目基地,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农业规划区域内新建净面积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以上的,且辅助设施齐全的,先申报市级奖补,符合市级奖补条件未获市级奖补的,按80元/平方米标准申报区级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级奖补不叠加享受。

      1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对新用于生鲜果蔬等产地农产品初加工设备购置费给予10%的奖补,单个基地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建冷藏库容量达200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补助350元,单个基地奖补最不超过20万元。

      (五)农产品宣传及销售

      15.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区内特色农产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名优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展位费一次性全额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规模生产奖补

      17.2016年起,对单个业主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含1000亩)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满三年且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按规定在市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时支付土地租金、实施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且当年没有焚烧秸秆的规模化粮食种植主体,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业主奖补金额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重点项目扶持

      18.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三、附则

      (一)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扶持的项目须在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且符合高刘发展总体规划。

      (四)本政策由农村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五)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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