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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2020-03-09 16:51:49来源:合肥经济开发去管理委员会
      浏览:28929

      为促进开发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

      二、扶持政策

      第一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位外资每增加1000万美元,经认定增加10万元奖励。

      2019年内新注册、落户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从2019年起连续3年按照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的奖励)。

      第二条 经营贡献奖。商贸流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超过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按照当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的3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服务业企业(不含商贸流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超过5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按照当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高管人才奖。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按照个人薪资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服务业企业(不含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跃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跃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15%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并产生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金额奖励和离岸执行金额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当认定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级大数据企业当年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相关服务内容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开发区内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主辅分离。对区内制造业企业新设立的研发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服务业企业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首次被评定为“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一般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经开发区推荐并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功创建市级四星级农家乐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五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缴纳税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当年采购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大数据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大数据应用、大数据平台等数据资源服务,相关服务内容经认定后,按照年度实际服务收入金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分别按照开发区科技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执行。

      第九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的补贴单个项目费用发生金额须在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三、附则

      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社会发展局、科技局(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监督。

      本政策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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